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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官员何处去?

当前位置: 首页>财经 >   发布时间:2012-08-01 06:54:27  来源:互联网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日前被曝于2009年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且部分人员有吃“空饷”的嫌疑。

网友“落魄书生周筱赟”7月30日爆料称,当地61人“刑满后重新安排工作,进机关入 事业编制 ”。其给《 第一财经日报 》提供的资料显示,他获得的部分名单中,这些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

此事随后引起社会热议,而阜宁县政府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

缓刑官员普遍保留待遇

本报从阜宁县委宣传部确认得知,他们已对外发布《关于对网民在网上反映阜宁县缓刑期满人员重新安置问题的回复》,记者梳理后注意到,1995年至2004年11月11日期间,该县共有61名机关事业单位缓刑期满人员未被安置,他们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按照文件政策,进行重新安置。

阜宁县“本着解决遗留问题,落实文件政策,县政府要求相关部门对这些人员的现实表现进行考核,对照文件政策,认定这些人员符合重新安置的条件, 2009年对这些缓刑人员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进行重新安置”,也就是将61人安排至事业单位。而这一做法以2004年11月11日为限,此后的缓刑期满人员一律办理开除手续。

但是,在一位网友看来,这一做法违反2003年12月10日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第9条之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阜宁县政府凭什么以一张违法文件的形式,要求安排判刑公务员进入事业编制吃空饷?”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张培鸿昨日告诉本报记者,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类似现象:公务人员犯罪一旦实刑坐牢,则所有待遇都会消失,而争取到缓刑,还可保留待遇。根据我国《刑法》,“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此一来,职务犯罪争取缓刑的动力不可谓不强。也正因为这个趋势太过明显,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底出台规定解决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偏多问题,当时的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

既然职务犯罪又被判缓刑的被告人如此之多,对他们的安置也绝不会仅在江苏一地出现。张培鸿认为,阜宁的做法有一定的普遍性,不过这即便合乎当时规定也并不合适,因为像教师、律师等一旦犯罪,即便缓刑,也都永久丧失再次从业的资格;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未满5年的也不能担任企业高管。“对于公务人员,应该追究更严格的责任。一旦犯罪,就意味着你失去了所有的原职务待遇,这是刑法威慑性的要求。”

尽快建公务员退出机制

阜宁宣传部的“回复”还称,江苏盐城市1999年规定:缓刑期满后,原则上不得回原党政机关或重新安排到党政机关工作。悔改表现好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县以下的报县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收回,安排至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可以当干部,也可当工人。

今年初,本报也报道2005年因受贿罪被判缓刑的焦作市地震局原局长张智明继续从原工作单位领取工资长达2年,超过4万元。而且,当时焦作市委、市政府曾于张智明被判刑后,专门下发文件,对其作出了党纪、政纪处分的决定,并将其行政级别由正处级降为副科级,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当地政府一个主要理由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是2006年之后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此前法律并无明文禁止重新安排职务。这一点,和江苏阜宁的状况类似,在2004年11月11日之后的案件当事人,都一律开除。不过,这在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梁木生教授看来并不妥当,他告诉本报记者,犯罪人员即便是缓刑期满,也不应该再行安排至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因为每个行业都有基本的道德要求。“触犯刑法当然是在道德上有瑕疵,即便没有法律禁止,也不宜作此安排,因为这和法律精神与原则相违背。”

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被判处缓刑的公务人员就该“老无所依”,梁木生也建议应该尽快建立公务员的退出机制,在他们离开公务员队伍之后,可以对接社保。“比如个人补缴多少费用,或者政府适当补助,可以协助他们将来按照社保标准来领取养老金。这个制度不仅有利于这种因犯罪被动离开的,也包括主动离开公务员队伍的群体。这样的人数会越来越多,应该及早出台制度。”

张培鸿也强调,政府不安排这些缓刑期满的原公务人员进入事业单位工作,并没有排除他们进入其他企业、组织工作的机会,他们养老、医疗等可以由社会救助体系完成,“实在没工作或者干不了活的,可以拿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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