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肖像权被侵犯,范冰冰将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30万元。一审判决支持了60万元赔偿后,被告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日上午,二中院通报,已受理该上诉案。
2009年1月,范冰冰与被告公司签订《广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约定由其为食品公司生产的水果类产品代言,时间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1年4月1日止,服务费(含代言费用)总计为230万元。
合同约定食品公司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范冰冰的肖像广告。
一审时,范冰冰诉称,食品公司在回收期过后,仍超期使用其拍摄的广告,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食品公司辩称,公司已于2011年10月底停止使用范冰冰肖像,范冰冰不能证明公司至今仍在使用其肖像,也没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食品公司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道歉,并赔偿范冰冰经济损失60万元及公证费1.2万余元。后食品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