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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诉法制日报社侵犯名誉权 法院驳回其诉求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2-04-06 23:29:50  来源:互联网

本报讯(记者 张彬)方舟子诉法制日报社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在朝阳法院审结。记者今天获悉,因被告法制日报社主体不适格,法院驳回了方舟子的各项诉求。

2011年3月30日,《法治周末》刊发了一篇名为《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的文章。随后,“打假斗士”方舟子以该文章涉嫌侵权、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等为由将法制日报社告上了法院,要求法制日报社删除“法制网”和“法治周末”网站上的侵权文章,并在《法治周末》报纸和两个网站上刊登致歉信,公开道歉,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

方舟子称,作为一个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他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著有十余册科普图书、文集。他认为,因为自己多年来还一直致力于揭发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的某些学术腐败现象,因此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

他此次起诉法制日报社,主要是因为其主办的每周四出版的《法治周末》刊登了恶意攻击、侮辱、诽谤自己的文字,且文章是专门收罗了曾被自己批评、与其有矛盾的人的言论,传播曾有人指“方舟子抄袭”的陈年旧闻及诽谤言论进行炒作。

案件开庭时,庭审焦点之一就是被告一方认为,方舟子起诉法制日报社根本就是告错了对象。

法制日报社认为,涉案文章系由《法治周末》报刊登,并由“法治周末网”传播。法治周末报社目前作为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是独立对“法治周末”网站的开办及运营负责的,而“法制网”也是经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因此,他们认为方舟子因上述事件起诉自己并不适格,法制日报社既不是文章的发表单位也不是转载单位,无需对此负责。

法院审理

本案中,《法治周末》属于法治周末报社出版的报纸出版物,由于法治周末报社已取得法人资格,故对法治周末报上发表的文章承担独立民事法律责任。

而“法制网”是经许可由北京法之光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该公司也系取得法人资格的出版单位,对网站上发表文章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法治周末网”系法治周末报社运营的网站,网站上发表文章由法治周末报社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舟子主张的侵权文章均系在上述出版单位取得法人资格后发表,应由上述出版单位独立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方舟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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