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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佛山陈村袭警案”二审驳回13人上诉维持原判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2-04-06 23:31:42  来源:互联网

26人分别因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放火罪统统领刑

“7·23佛山陈村袭警案”续闻

羊城晚报佛山讯记者郑诚、黄晓晴,通讯员黄延丽报道:为争夺土地,暴力损坏承包户生产经营,使用捆绑、放火等暴力方式袭警。4月1日,佛山中院对“7·23陈村袭警”系列案作出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为争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黄家围地块,罗某文、吴某原等人在去年7月21日召集、组织多名陈村镇绀现村村民前往被害人杜某承包的鱼塘,对塘基进行挖掘破坏,导致鱼塘养殖鱼流失。杜某报案后,7月23日,3名办案民警在依法对涉案人员卢某进行抓捕时,遭到村民围堵,执勤面包车被推翻,3名民警被捆绑在面包车底座。多名村民采取手持木棍、铁铲等工具及要挟翻转执勤面包车压死民警等方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解救、现场拍摄取证等职务,并与现场执勤民警对峙,造成执勤民警受伤及财物损坏。被告人梁某等人还用汽油淋、擦到三名被困警察身上,并将汽油引燃,幸现场消防人员及时将火扑灭。后经法医鉴定,三名被捆民警所受损伤均为轻伤,在场执行公务的另三名民警轻微伤。

去年12月30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罗某文、吴某原等13人分别对定罪或量刑不服提起上诉,其中,上诉人罗某文认为其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量刑过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文组织村民挖掘他人正在使用的鱼塘塘基,行为均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该行为直接破坏了他人的生产经营,造成相应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故该上诉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佛山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罗某文等人罪名的事实清楚,证据经法定程序出示、质证,合法有效,且确实、充分,量刑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罗某文等26名被告人分别因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放火罪,判最高八年零两个月、最低一年零九个月的有期徒刑,其中张某欢等6名被告人因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被判处缓刑。

郑诚、黄晓晴、黄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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