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 国内 国际 财经 娱乐 明星 八卦 综艺 时尚 体育 房产 汽车 科技 生活 旅游 健康 热点 图片

法院调研危险驾驶案件特点 被告人多为当地人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2-04-06 23:33:12  来源:互联网 访问:

中广网北京3月30日消息(记者孙莹通讯员石魏)北京东城法院今天(30日)公布有关危险驾驶罪案件的调研结果显示,醉驾行为人的醉酒程度较高、被告人多为当地人成为普遍特点。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北京东城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14件,全部为醉驾案件。逐案梳理后发现,这些案件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醉驾行为人的醉酒程度较高。在全部14件醉驾案件中,酒精含量最高的达到252.6mg/100ml,含量最低的也有127.2 mg/100ml,远远高于80mg/100ml的入罪标准;二是刑期较短,罚金数额低。多数被告人刑期在1-2个月,罚金一般不超过1000元,惩戒目的主要是教育引导;三是被告人多为当地人。在已审理的案件中,北京本地的被告人占到90%以上,与交通的性质有关。

在审理中,该院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关注:

一是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范围界定不仅包括公路,还包括非公共交通道路。对危险驾驶罪的“道路”的理解应为供不特定人、车通行的地段。例如校园、厂矿道路、乡村道路等,只要危险驾驶的行为在此空间足以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就应该纳入危险驾驶的范围。但也不能无限扩大,不能把所有的道路包括进来,例如人迹罕至的旷野以及在特定区域没有其他行人或者车辆通过的地方等。

二是正确理解“情节恶劣”的规定。对追逐竞驶要求的“情节恶劣”,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考虑到追逐竞驶的时间、地点、对象、结果、方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情节恶劣”:在闹市或者生活聚集区追逐竞驶而造成交通隐患或者阻塞的,因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吸毒后追逐竞驶的,严重超速追逐竞驶的等。

三是危险驾驶罪主观上的认定应是故意。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行为人发生一定的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使他人处于一定的危险状态之中,就构成既遂。行为人对驾驶前的饮酒行为是可以控制、自由选择的,对于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的后续行为,理应负责。对于这种危险状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醉驾行为以及追逐竞驶具有产生高度危险的可能性,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应是故意。

四是准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危险驾驶罪作为故意犯罪,也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该院认为可以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来处罚的情况有:相互之间有意思表示的飙车行为;飙车活动的组织者和被组织者;鼓动他人驾车追逐竞驶行为;具有一定义务先期饮酒行为,如因先前行为使被告人处于醉酒状态,还放任被告人实施驾驶行为等。

五是规范并统一危险驾驶罪强制措施的适用。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的嫌疑人适用的强制措施是拘役。在轻刑快审的要求下,公检法平均每个部门的期限大概是十天,法院限于公示、送达、开庭、上诉等程序要求,往往出现30天的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时判决还未生效,需要对被告人变更羁押措施的情况。在上诉期满或者上诉维持原判时,还需要对被告人收监执行刑罚,法院工作量较大。在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时,又存在被告人逃跑的可能性,矛盾日益凸显。该院建议采取保证人取保候审的形式并加强监视居住的效果,更好地约束被告人。

首页 | 要闻 | 财经 | 娱乐 | 汽车 | 时尚 | 房产 | 健康 | 科技 | 国内 | 体育 | 国际 | 明星 | 八卦 | 综艺 | 旅游 | 生活 | 热点 | 图片
  • Copyright © 2012-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http://www.zxwnews.com
    欢迎广大网友来本网站投稿,网站内容来自于互联网或网友提供 客服QQ:268521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