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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恋上有夫之妇 情断后网上曝隐私索遮丑费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2-04-06 23:41:02  来源:互联网

中新网温州3月28日电 (见习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静萱) 青年李某恋上了有夫之妇伊某,保持了一段时间的暧昧关系,后来因为李某犯了盗窃罪,被法院判刑锒铛入狱,二人关系急转直下,伊某提出了分手。李某出狱后,将伊某的照片及联系方式公布在当地知名论坛,曝光伊某的隐私,并要挟旧情人的亲戚花钱“遮丑”。不过,李某最终没能等到他想要的钱,迎接他的将是二年六个月的牢狱生活。

李某,30岁,广西人,案发前在浙江温州市永嘉县打工。打工期间认识了所在工厂老板娘伊某,二人的感情急剧升温。

2010年,李某因为缺钱花,竟然偷偷窃取了伊某放在办公室的银行卡并取出现金予以消费,被永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11月份,已经出狱的李某多次发手机短信给伊某索要分手费,并以公布伊某隐私为由,威胁伊某家人支付“遮丑费”,逼迫伊某等人支付现金人民币2万元。

短信威胁无果的李某,又在当地一家知名论坛上发布了伊某的照片以及电话等联系方式,表示其和伊某有暧昧关系,并“求助”网民如何挽回伊某的心。

此举侵犯了伊某的隐私,伊某迫于无奈,便答应给其现金人民币15000元。同月24日,在双方约定地点等候伊某准备收钱的李某,被早已埋伏好的公安一举抓获。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林丁能够自愿认罪,予以减轻处罚。

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永嘉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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