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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他人横刀夺爱 男子一怒为红颜横刀砍“情敌”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2-04-06 23:41:13  来源:互联网

中新网丹阳3月28日电 (周珏宇 唐娟)因女友突然对自己态度冷淡,便怀疑有人横刀夺爱,醋意酝酿成恨意,丹阳的年轻人小许一怒下便持菜刀将“情敌”砍成重伤。28日,记者从丹徒法院刑庭了解到,一怒为红颜的小许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原本今年就打算与相恋两年的女友办酒结婚,但如今,小许不得不为自己的一时冲动担负法律的责任。一切都源于于去年9月,女友小姚对他的态度。据小许介绍,自从去年9月起,小姚开始对他态度冷淡,与原来如胶似漆的态度大相径庭,这让他心生疑惑,然而年轻气盛的小许并没有很好的和女友谈心交流,反而动辄与之发生争吵。

2011年10月9日深夜两人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次日晚小许来到小姚的工作单位“想与她谈谈”,不料见女友正和一名男子在单位的厨房吃饭,小许立刻认为“我女朋友和这个男的肯定有关系”,当女友辩解说是普通朋友时,“气血顶到了脑门”的小许随手操起案板上的菜刀,疯狂地向男子的头部连砍数刀,直至男子无力反抗才休手。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小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后经刑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此被害人书面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刑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分析全案,被告人许某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减轻、从轻量刑情节:此次犯罪系民间矛盾引发的激情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其自身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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