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范科标)近日,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麟凤法庭调离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解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双方共同所生2个子女被告王某自愿抚养,原告每月支付300.00元子女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原告自愿一次性补偿被告王某人民币6000.00元。
解某与王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于 1996年6月2日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分别1998年和2002年共同生育两个子女。由于双方夫妻关系不和,2005年解某便外出打工,双方一直分居,夫妻感情日渐淡薄。2011年6月,解某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审理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一直分居。2012年2月解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仍心存幻想,希望原告回家照管孩子,共同抚育一双儿女。但原告认为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夫妻感情没有得到修复,坚决要求离婚。后经承办法官调解,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对分居七年期间没有照管两个子女予以相应补偿,并在离婚后支付子女抚养费。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情理做调解工作后,原告认识到自己多年没有照管子女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同意给予被告一定补偿和支付子女抚养费。经过调解工作,双方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