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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洞房劳燕分飞 “军嫂”被判返还彩礼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2-04-06 23:48:59  来源:互联网

云南网讯(记者杨之辉通讯员陈玉莹)按照民间习俗,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时,男方通常要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但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登记结婚前双方发生矛盾并导致分手的,给付“彩礼”应予返还。近日,云南省元阳县人法院对军人高某与李某、李某某、莫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决李某、李某某、莫某某共同返还高某彩礼16660元。

高某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某部队现役军人,经人介绍与李某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经双方家长协商,利用高某探亲机会,双方于 2011年1月15日 举行订立婚约的仪式,高某将彩礼16660元交付给李某的父母。 2011年2月25日 高某返回部队服兵役,此后李某更换手机号码,断决与高某联系, 2011年7月30日 李某要求与高某分手,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后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父母李某某、莫某某共同返还采礼16660元。

法院审理认为,给付彩礼是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时,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以支持。因彩礼的交付与高某、李某之间的婚约有关联性,且李某与其父母属家庭共同成员,故李某及其父母应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故判决李某、李某某、莫某某共同返还高某彩礼16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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