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学生姜桐(化名)打篮球摔伤后,向学校索赔2万多元。日前,闵行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桐对风险预判不足,应自担责任70%。一审判决学校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姜桐医疗费6491.58元。
事情起因
初中生打篮球摔伤
姜桐当时是闵行一初级中学的初三学生。去年5月20日上午第四节体育课,体育教师组织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跑步热身,然后由学生自行选择活动项目。姜桐等9名学生选择篮球竞赛,分成三组,进行三对三对抗赛。在篮球竞赛过程中,姜桐双手持球跃起扣篮,不料撞击到篮圈后,反弹力致其仰面倒地,且双手支撑地面致左手臂受伤。事发当时,体育教师在体育器材室。姜桐倒地后,在场的同学将其送至校医务室,校医通知了姜桐母亲及班主任,并陪同至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诊治。诊断结论为,左尺桡骨双骨折,采用石膏固定。次日,姜桐在家属陪同下至宝山区中心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左尺骨、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
争论焦点
篮球筐距地面高度
姜桐认为,体育老师组织学生热身锻炼后,就把篮球交给学生,自己去体育器材室了。自己受伤时,体育老师擅离岗位,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另外,根据国家标准,中小学的篮球架篮圈距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2700±8毫米,而学校篮球架的篮圈距地面的垂直距离为3050毫米,学校的体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姜桐在父母的代理下,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21638.60元。
学校辩称,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制订了国家标准,但是由于上海青少年身高普遍较高,因此中学一般都采用篮圈距地面的垂直距离为3050毫米的竞赛篮球架。
法院查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8月26日发布,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其中篮球部分图表载明篮圈至地面高度为2700±8毫米。学校提供事发篮球架检验报告,其中篮圈至地面高度项目一栏,技术要求为3050±6毫米,检验结果为3044毫米。
法院判决
学校担次责赔三成
法院认为,首先,篮球运动是对抗性较强的体育运动,本身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本身均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参与者均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
篮球运动项目是中小学体育教学项目之一,姜桐作为已满14周岁、即将毕业的初三学生,对篮球运动的运动风险具有认知,其自愿、主动地参与了篮球运动,应当对危险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其持球投篮未中,撞击篮圈后仰面倒地受伤发生在瞬间,即使体育教师在场,也无法完全避免学生在运动中产生损伤,现要求体育教师在学生体育运动中避免损伤的产生显属苛求。姜桐受伤后,学校也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因此姜桐主张体育教师未尽管理之责的理由,难以采信,姜桐应对其自身损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但学校采用成人球场、成人篮球的成人形式的篮球运动,与少年儿童支撑运动器官的发育水平不相适应,有可能使其形成不正确的技能并导致运动损伤。在本市尚未制订相关的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标准前,学校仍应按国家标准安装设置体育器材。本案中,学校所使用的篮球架是成人篮球架,增大了学生投篮不中而倒地受伤的概率。姜桐亦因投篮不中倒地受伤,因此可认定篮球架设施不当是损伤后果的诱因之一,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
通讯员 杨克元 本报记者 鲁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