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浙江2月29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杨晓伟)“红灯停,绿灯行”是小孩都知道的最基本的交通规则。而介于之间的黄灯代表警示,意义在于缓冲红绿灯之间的变更。遇到绿灯变红灯时的黄灯警示,通常机动车驾驶人都会根据自身车辆是否越线,在几秒时间内迅速做出行与停的判断。长期以来,对于驾驶人而言,这都是毫无疑问的交通规则。然而,这样的规则,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近日,浙江省海盐县居民舒江荣因为闯黄灯被罚,居然一纸诉状把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这起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立刻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这个以往“毫无疑问”的黄灯规则,如今却成了坊间唇枪舌战的热议话题。今天上午,此案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再次引爆了庭上庭下的激烈论战。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闯黄灯处罚有无法律依据?
2010年7月20日上午8时05分许,舒江荣驾驶其所有的浙F2956B小型轿车,在海盐县武原街道,沿勤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秦山路交叉口时,因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视频记录显示时间为8时05分27秒时,交通信号灯由绿灯转为黄灯,舒江荣驾驶的车辆尚未越过停车线。但该车未停车而继续由南向北直行,在越过停车线接触感应系统时,由照相机拍摄下显示时间为8时05分31秒的高清照片。
次日,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他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对其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舒江荣直到事发一年后的7月11日,才连同其他罚单一起,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并在签字后交纳了罚款。
“那我总要看一下,自己到底违反了什么规定。”因为以往很少出现闯黄灯被罚的情况,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舒江荣开始较真儿了,他特地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是法律对于黄灯意义最明确的解释。但舒先生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
舒江荣因此不服处罚,于2011年7月14日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9月9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决定。2011年9月26日,舒江荣继续向海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海盐县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2012年1月12日两次开庭进行审理,结果判决舒江荣败诉。
他不服一审判决,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舒江荣诉称,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他违反交通信号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而一审法院根据“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准许性的法律规定,推理得出“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的结论,这是不成立的,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黄灯通行准则引发激烈讨论
今天上午,二审法庭围绕舒江荣违法的事实是否存在,被上诉人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包括舒江荣未越线闯黄灯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焦点再次展开激烈论战。不少前来听审的市民也在庭后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我们看着很明白的事情,黄灯亮了能过就过,不要堵路,不能过就不过。这不仅关系到安全问题,还关系到道路畅通的问题。”张先生的话说出了大多数围观者的想法,“这么简单一个问题,搞得太复杂。”
“没想到这个案子搞这么大,没必要的,小孩子也知道的事情。”潘先生认为,“过信号灯时,除了根据交通信号灯的规定行驶,总还要看看路口的交通情况。如果垂直道路行驶的车辆闯红灯,就算你是绿灯,总也不能通行过去的。”
嘉兴市民徐先生听完庭审后则认为,这起案子不管结果如何,最主要还是提醒交警部门,“进一步规范交通信号的管理,对它作出更细致的规定”。他另外建议加强信号灯的提示性,避免紧急制动的情况。
“黄灯时未越线的车辆如果禁止通行,其意义跟红灯没什么区别。所以黄灯的警示作用在于提醒驾驶人特别注意。”舒江荣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我认为,应该通过黄灯通行时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对其增加一级责任的方式,来限制闯黄灯的行为,以达到黄灯通行时驾驶人需要‘特别注意’的目的。”他另外表示,“我上诉的目的是希望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使道路交通更加顺畅。”
二审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