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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幼女被逼卖淫案:民警涉嫌为被告伪造立功材料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2-04-07 18:29:50  来源:互联网 访问:

三次审判两度重审;民警涉嫌5年前伪造被告“立功材料”;迄今无人被问责。

早报记者在翻阅该案此前的卷宗材料时,发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冷水滩区看守所民警涉嫌伪造该案第一被告人秦星羁押期间的“立功材料”,企图为其逃避法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被永州市中级法院识破后,至今无人被问责。

早报记者 鲍志恒 发自湖南永州

一个年仅11岁的幼女遭强奸后又在三个月内被逼卖淫百余次,母亲救出女儿后,以死相逼才迫使当地警方立案。这桩5年前发生在湖南永州的幼女被逼卖淫案,历经三次判决两度发回重审,昨天由湖南高院开庭再审,但鉴于案情重大,将择期宣判。

在翻阅该案此前的判决材料时,早报记者震惊地发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冷水滩区看守所公然伪造该案第一被告人羁押期间的“立功材料”,企图为该被告逃避法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被法庭识破后,至今无人被问责。

而据当地媒体报道,有3名警察因失职、秘密通报消息、暴力阻访,分别被处以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和通报批评等党纪、政纪处分后,并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被告均否认犯罪事实

昨日的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7名被告人均对此案的主体事实予以否认。

庭上,面对公诉方和法官的询问,被告人大多都以“没说过”、“不清楚”、“不知道”等词语来回答。

担任原告辩护律师的甘元春告诉记者,第一被告秦星否认了组织卖淫的事实,称乐乐(化名)是自愿卖淫的。第二被告周军辉在庭上声称,自己和乐乐在谈恋爱,并没有强奸乐乐。周军辉承认自己收了钱,但称这笔钱是乐乐自愿给他的。

两位律师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庭审已于昨天下午4时结束,鉴于案情重大,该案将由湖南省高院择期宣判。

以死逼警方终获立案

经过5年多的身心折磨,唐娟(化名)仍然相信法律,期待湖南省高院的二审能最终还女儿乐乐以公道。

2006年10月1日,年仅11岁的乐乐被朋友周军辉以看影碟为借口,骗到一家影碟出租屋强奸。在周军辉威胁敢把事情说出去,就要杀她全家后,乐乐被迫辍学,在给唐娟留下一张纸条后,就跟周军辉走了。

乐乐很快被周军辉以找工作为名带入由秦星经营的休闲屋,被逼卖淫,三个月里接客一百多次,并在当年12月的一天里,惨遭四人轮奸。医学鉴定显示,这期间,乐乐染上了性病并出现严重的应激性精神障碍。

据《三湘都市报》报道,唐娟得知乐乐在休闲屋时如晴天霹雳,在附近捡了十几天垃圾后,请两名亲戚扮成嫖客才救出了女儿。

而在乐乐被解救之后,唐娟多次报案,竟无人受理。直到唐娟以死相逼,当地警方才在两个月后正式立案。后来,湖南省公安厅获悉此案,相关领导作出了“请高度重视,依法惩处”的批示。永州市公安局局长刘建宽也在2007年2月17日作出了“必予高度重视,只有11岁幼女,务必严惩彻查,并追究民警办案不力的责任”的批示。

再审结案将择期宣判

直到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的直接干预,该案的办理才进入了正常渠道,永州市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彻查该案。涉案的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秦星、周军辉、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被立案侦查。2008年,该案由永州市零陵区移送到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当年4月由永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宣判后,原告乐乐及其母唐娟与6名被告均提出上诉,湖南省高院随后以原判没有为判处死刑的周军辉指定辩护人,限制了其法定诉讼权,影响公正审判为由,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2009年2月,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再次提出上诉,湖南省高院认定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度发回永州市中院重审。

2011年3月,永州中院对7名被告人一审宣判,休闲屋老板娘秦星和周军辉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一人被判有期徒刑15年,同时7名被告人赔偿乐乐20万元。

这次判决后,双方依然提出上诉。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而唐娟希望7人都能被判死刑,并继续提出184万元的民事赔偿。

至此,该案历经三次审判,两度发回重审,仍未定案。昨日8时许,在永州市中级法院内,由湖南省高院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来自湖南的律师甘元春和北京律师胡益华以法律援助的形式为唐娟母女无偿代理了此案。

民警涉嫌伪造立功材料

令人震惊的是,早报记者在翻阅该案此前的卷宗材料时,发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冷水滩区看守所民警涉嫌伪造该案第一被告人秦星羁押期间的“立功材料”,企图为其逃避法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被永州市中级法院识破后,至今无人被问责。

早报记者获得的一份“关于报请对在押人员秦星依法从宽处理的报告”称:2007年6月12日下午5时46分许,冷水滩区看守所民警唐爱国在巡视中听见秦星所在的14号监室有人大声呼叫,后了解到在押人员周兰兰借上厕所之机,“用一件囚衣一头挂在放风墙的钢网上,一头套住自己的脖子,双脚离地,正实施自杀。”秦星及另一在押人员立即上前抱住周,成功制止了其自杀行为。

冷水滩区看守所民警唐爱国以及该看守所另外13名在押人员,还分别于当年6月15日和6月13日为此出具了书面证明。

在去年3月永州市中院的庭审中,秦星的辩护人也以此为据,请求法庭从宽处理。但永州市中院根据2007年6月12日该看守所的监控录像,认定“不能证明秦星制止同监人上吊自杀,且现场不具备上吊条件”。法院在对周兰兰调查时,周也明确否认有上吊自杀行为。

永州中院认为,“秦星为逃避法律的严惩,伙同他人提供虚假立功证明,弄虚作假,欺瞒法庭,有悖于法律。”

早报记者获得的乐乐的原审辩护律师对周兰兰的调查笔录也显示,周明确否认曾在看守所期间有过任何自杀行为,“13名在押人员联名签署的证明材料不属实。”

昨天,面对早报记者的询问,周兰兰再度明确否认在押期间曾有过被秦星等人制止自杀的情形。

据了解,当地媒体称,检察机关经调查后认为,案发后,该案3名涉案民警已被有关部门处以党纪、政纪处分,但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因此未予追究上述3名涉案民警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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