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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女子找工作被逼卖淫 借嫖客手机发短信获救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2-04-07 19:01:08  来源:互联网 访问:

拨打“招工启事”电话,却落入犯罪分子精心设置的陷阱,被逼签订“性服务协议”从事卖淫,后该4名女子被中山警方解救出来。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陈某、简某华、刘某秀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五千元。

4名女子揾工被逼卖淫

2009年4月15日,被害人张某贞在东莞市厚街镇某处见一酒店的招工启事,她拨打该启事上的联系电话,一名女子接听电话自称是“酒店副经理”,之后带她乘车到广州市某“洗足店”,一名自称是“杨经理”的男子安排她在该“洗足店”住宿。

次日中午,一名自称是“王老板”的男子称按“招聘书”的条件给张某贞提成“工资”,并把她带到横栏镇裕塘西街一出租屋与一名叫“王英”的女子见面,并在“王英”的安排下“接客”卖淫。

无独有偶,被害人莫某秀也有同样的遭遇。2010年3月,莫某秀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处见一则招工启事,便拨打联系电话,一名自称是招聘老板“杨总”的男子拿出一份合同及简历叫她签名。原来,“杨总”安排她做卖淫的“小姐”,被莫某秀拒绝后,“杨总”将她的手机、电话卡、身份证等随身物品拿走。次日,“杨总”将她随身物品交给“黄大哥”和“表哥”,并让她乘车到中山市横栏镇卖淫。

2010年10月,被害人杨某霞、黄某梅等人揾工期间也被逼签同样的“合同”。2010年10月11日,黄某梅到佛山市车站,一名自称是“酒店经理”的男子将她带至深圳市松岗区一宾馆某房间,房内还有另2名男子,他们拿出一份“性服务合同”逼她签名,在房内的几名男子称如不签就要交1.2万元。最后,黄某梅因害怕不得不签了该“合同”,其身份证也被该几名男子扣留。

借嫖客手机发短信获救

2010年10月13日上午7许,黄某梅被人到中山市一出租屋内卖淫。当晚9时许,一位中年女子带来一名30多岁的男子进入房间与她发生性关系,这时,黄某梅告知该男子自己被骗,并向其借手机发短信给表姐求救。

2010年10月14日上午11时许,当地警方接到群众报案后,赶到该出租屋解救了被害人张某贞、莫某秀、杨某霞、黄某梅,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秀。15日下午,警方在横栏镇一出租屋201房将被告人简某华抓获归案。10月30日,警方在横栏镇裕塘西街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

据警方调查发现,上述四女子被强迫签订的“性服务协议”,都写有“自愿加入公司从事娱乐公共职位,提供性服务,报酬为50至200元每天,个人纯利50%,合同期限为3个月,不能离开,离开要赔偿12000元,对协议内容还要求注明本人已看过,自愿从事,无他人逼迫。”等相关内容。

此外,该工作协议还附有“请将个人贵重物品保管好,以免遗失,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等“温馨提示”。

三人获刑五年至十二年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0年10月间,犯罪嫌疑人“杨总”、“李经理”等人以招工为名分别将女青年张某贞、莫某秀、杨某霞、黄某梅先后骗至广州市、深圳市等地,再“签订性服务协议”等,由被告人陈某等人先后将上述女青年带至中山市横栏镇某出租屋,与被告人刘某秀一起以扣留身份证、威胁、殴打等方式,组织上述女青年在该出租屋内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刘某秀负责嫖资的收取、登记,与被告人陈某共同组织上述女青年卖淫。

期间,被告人简某华协助被告人陈某分别从广州市、深圳市将莫某秀、黄某梅骗至该出租屋从事卖淫活动,并协助被告人陈某、刘某秀管理上述女青年的卖淫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秀、简某华无视国家法律,其中被告人陈某、刘某秀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简某华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均应依法惩处。

近日,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陈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刘某秀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简某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南方日报记者 胡明 通讯员 李世寅 黄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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