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重庆2月2日电(记者沈义 通讯员杨娇 王萍)记者今天从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获悉,该市某路桥建设公司(简称路桥公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70余万元,公司和董事长杜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经该院起诉后,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宣判,以单位行贿罪依法判处该公司罚金60万元;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非法所得2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杜某(注:真名杜小波)在任该路桥公司董事长期间,为了让自己的公司能在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工程施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包某、濮某、喻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行贿。据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2007年以来,杜某共行贿170余万元。
2009年初,路桥公司借攀枝花某公司的资质参与渝湘高速洪酉段路面工程的招投标。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资格预审,杜某约了时任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建设分公司总工办主任、负责招投标资格预审工作的包某在一酒店见面,请包某帮忙审查相关投标资料,并送上现金3万元,请包某在招投标中加以“关照”。
2009年4月,该公司承建到渝湘高速公路洪酉段房建工程HFJ1合同段。杜某与中标洪酉段GFJ标工程的尹某互换了标的承建权,并通过尹某的介绍,又将GFJ合同段工程违规转让给他人获利200万元。2009年8月的一天,杜在包某家小区门口,将100万元现金送给包某,以表示感谢。同年5月,杜为感谢包某在工程施工中的帮助并希望包某继续支持和帮助,送给包某现金20万元。
2009年底,杜某违规借用某公司的资质,参与渝湘高速洪酉段某立交工程的招投标。为能顺利通过招投标的资格预审并中标,杜将此事告诉包某,希望包某继续关照,并表示中标后会感谢他。不久,杜某所在公司如愿承包到该工程。事后,杜送给包某9万元。
另据检察机关查明,杜某为在承揽工程中获得“关照”和“支持”,还分别向时任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副总经理濮某行贿35万元;向重庆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工作人员喻某行贿3.5万元。
2011年11月29日,万州区检察院以该路桥公司、杜某犯单位行贿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12月16日,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路桥公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170余万元,情节严重,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60万元;杜小波作为该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具体实施了行贿行为,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非法所得2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