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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终审胜诉 获精神赔偿金7万元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2-04-07 19:30:05  来源:互联网 访问:

本报讯(记者 桂杰)画家范曾诉郭庆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一案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判令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北京一中院判决称,郭庆祥在《文汇报》发表的《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所有评论、批评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系文中所称“流水线”作画的创作方式,但该文并未主要围绕作品和其创作方式,从文艺评论专业的角度展开论述,而是转为对作者人格的褒贬。该文使用的“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言,与文章所谈论的基本事实并无直接、必然联系,已超出了评论的合理限度。原审法院认定“郭文”中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构成对范曾名誉权的侵害,并据此判令郭庆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判决书还指出,考虑到艺术作品是作者创作行为的表达,对艺术作品的创作等现象进行评论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作者,故评论者在涉及对作者的评价时应把握善意、理性、客观的原则,不可借评论之名,贬损、侮辱作者人格,从而对作者名誉造成损害。

北京一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文汇集团对刊载的文章未严格审核、存在一定过失”的认定欠妥,但最终认定文汇集团不构成名誉侵权正确。

郭庆祥代理律师、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富敏荣认为,“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词有贬损之意,但贬损并不等同于侮辱。没有贬损就没有文艺批评,而文艺批评能够促进文艺的进步。同时,公众人物应当有容忍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批评的义务。

郭庆祥说:“我坚持认为我在文中描述的在当前美术创作中的浮躁现象是客观存在。”他表示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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