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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让7岁儿子参与裸聊 法院认定损害人格尊严权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2-04-07 19:36:12  来源:互联网 访问:

本报讯(记者 洪雪)母亲迷上裸聊,还故意让7岁的儿子在场并参与。7岁的小方将母亲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记者上午获悉,房山法院一审认定母亲有过错,判决赔钱。

李梅是房山区人,因为上学时学习成绩不够理想,16岁就选择和大自己9岁的高先生谈起了恋爱,时隔两年未婚生育了儿子小方。小方的到来给两人的生活增添了无限的欢乐,虽然经济上不是很宽裕,但一家三口过得其乐融融。儿子4岁时,两人登记结了婚。

然而,婚后生活没能延续两人的激情,日子很快归于平淡。年龄尚小的李梅对于平淡的日子渐渐感到不再满足,想寻找新的刺激。

2010年间,李梅迷上了网络聊天,在网上她认识了各色人等,迷恋着各种各样的刺激。李梅与一个比自己大两岁的刘姓男子很是谈得来,大有相见恨晚的感觉。逐渐的,两人由网聊改为了裸聊。

一天,李梅又一次在网上与刘某裸聊。当时7岁的儿子正在家写作业,身为母亲的李梅不但不避讳,相反还故意让儿子来到裸聊现场并参与了裸聊。

对于李梅的行为,小方的父亲高先生知道后很是愤怒。作为儿子小方的法定代理人,他代替小方将李梅和刘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的裸聊行为对小方的人格尊严权构成了严重损害,判决二人给付小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

目前该案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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