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金店劫案一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本报12月13日讯(通讯员 王力夫 胡淋伟 记者 李军)今天,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乡金店抢劫案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主犯姜文兮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胜强、姜波、肖勇等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1月,宁乡县的姜文兮、张胜强、姜波、肖勇等人合谋到宁乡县城抢劫金器店,于是开始购买枪支。宁乡人姜利国、黄强、宁双帮助购买枪支并转交到姜文兮团伙手中。同年11月25日12时50分,姜文兮等4人开车来到宁乡县张万福金店,用铁锤砸烂柜台玻璃,抢走黄金吊坠3个、黄金耳环47个、黄金手镯37个、黄金手链28条、黄金镶钻手链9条、黄金项链89条,合计重量2825.542克,价值873528元。然后,4人驾车逃离现场。姜文兮的母亲金美玲为姜文兮等人通风报信,致使其案发后逃脱12天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