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单位已按判决履行赔偿 精神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本报讯(记者杨波 通讯员洪宗健、蔡月梅)12月2日,备受关注的“硫酸毁容索赔案”经三水法院一审结案,案件中的原、被告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再上诉。近日,被告的三水区一公司亦按判决内容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主动向受害人冼诺怡支付了赔偿款4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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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乘公交被硫酸灼伤
去年10月13日7时,两岁三个月的冼诺怡由母亲带着在三水区芦苞镇搭乘公交车前往西南街道。路上公交车被一辆载满硫酸的货车碰撞,货车翻侧,硫酸飞溅到冼诺怡及其母亲身上,两人均造成不同程度的化学烧伤,其中冼诺怡的伤势较为严重,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头、颈、上肢化学烧伤15%。
其后,交警部门认定硫酸车驾驶员超载超速行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车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由于硫酸车辆的驾驶员及雇主缺乏赔偿能力,冼诺怡父母选择起诉三水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