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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咬伤两民警被判刑7个月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2-04-07 20:10:06  来源:互联网

早报讯 都说“君子动口不动手”,但丽水青田一名胡姓男子,为了阻挠民警执行公务,竟接连“动口”伤了两个民警。

前天,记者得知,胡某咬伤民警的行为,犯了妨害公务罪,最近已被青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27日傍晚,胡某的姐姐和他的姐夫廖某,因巨浦乡某村康庄公路征地补偿问题,用石块阻断了康庄路不让通行。

该村村主任蒋某和村书记林某得知这一情况,赶紧跑过来,用锄头将路上石头铲开。

廖某认为自己妻子的脚,被蒋某铲开的石头碰伤了,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胡某。

胡某就此对蒋某和林某怀恨在心。

3月28日早上10点多,廖某又在原地用石头阻断道路,不让车辆通行。

蒋某和林某等人看见了,又过来做廖某工作,劝他将路上的石头搬开。

10时22分左右,青田县公安局滩坑库区派出所民警应某和蔡某,在接到群众报警后,也迅速出警赶到了现场。

应某和蔡某抵达后,立即配合村干部等人,一起做廖某的思想工作,想让他尽快搬掉路上的石头,让道路恢复通行。

一番劝说之下,廖某最终同意,先把路上的石头搬开。

然而,这时胡某却跳出来,不但一个劲阻扰,还不顾现场民警多次劝说,一直大骂林某。

为维护现场秩序,尽快让道路恢复通车,民警口头传唤胡某到派出所协助调查。

胡某不但不听,还突然“动口”,接连咬伤了应某的左手小指和蔡某的左手腕。

经鉴定,应某的伤势程度为轻微伤。

青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一名公安民警受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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