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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肺结核患者“教育歧视案”在广州开庭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2-04-07 20:14:22  来源:互联网

新华网广州11月29日电(记者付航)29日下午,肺结核患者疑因病被拒绝录取的歧视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该案由于被称为“中国首例肺结核‘歧视案’”而备受舆论关注。庭审上,辩诉双方就被上诉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被上诉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受教育权等问题展开辩论。庭审结果将择日宣判。

上诉人李明(化名)来自湖北农村家庭。今年4月,李明在接受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简称“地化所”)研究生复试体检中查出疑似肺结核。李明最终未被录取。

李明认定此举涉嫌歧视,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诉请法院判令广州地化所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10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广州地化所不予录取李明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李明随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9日的庭审焦点聚集在被上诉人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上诉方律师引述1999年第4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被上诉方律师则称,在《行政诉讼法》中,招生录取并没有被列入行政诉讼范畴,因此上诉方法律依据不足。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高等院校依法拥有以自己名义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权利,以及对报考者是否符合其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审查权。

针对广州地化所是否存在肺结核歧视,双方亦展开激烈交锋。上诉方律师给记者出示的一份天河区慢性病防治中心在4月8日出具的诊断意见称,“疑似肺结核,病灶范围小,痰涂片结果阴性;处理意见:可边治疗边工作”。上诉方律师据此认为,李明的病情没有传染性。

被诉方律师则对上诉方“病情没有传染性”的说法提出质疑,并表示,李明被查出肺结核只是他被拒绝录取的其中一个原因,广州地化所是根据其成绩、修养、道德素质等综合考虑决定拒绝他的申请。但上诉方律师质疑称,复试中成绩倒数第一的一位学生通过复试,成绩更优秀的李明却被拒绝,明显存在歧视。

李明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他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目前正在河南从事石油行业工作。经过6个月的治疗,他的病情已经有很大好转,医生告诉他说再过一两个月可康复。这起诉讼主要是“争一口气”,期望能够澄清事实,对能否进入广州地化所他已经不抱太大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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