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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峻联公司非法吸存4.8亿 首犯重判获刑九年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2-04-07 20:18:32  来源:互联网

首犯张俊川重判获刑九年 

羊城晚报讯 记者郑旭森、张璐瑶,通讯员穗法宣报道:今日上午,广州中院对峻联公司、张俊川等被控集资诈骗、非法吸存款一案作出重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峻联公司、被告人张俊川等7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俊川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5万元;其他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4年-7年不等有期徒刑,峻联公司被判处罚金800万元。

吸存:集资金额超4.8亿元

法院重审查明,2003年初,被告人张俊川出资筹建峻联公司,同年7月6日注册成立峻联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峻联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通过广告宣传及由业务人员向客户介绍等形式,夸大宣传公司的资产规模、经营业绩、上市前景及上述项目的投资情况等,并向群众许以平均约25%的年回报率,以现金入股、投资山西焦炭交易中心、投资购买平安大厦、向客户借款、合作电子安装工程等名义,与群众签订投资期限为一年或两年的《合作协议书》、《还款计划书》,向群众非法吸收资金。

峻联公司向群众非法吸收和返还资金大部分通过被告人张俊川的个人账户流转,公司在取得被害人的款项后,将款项的25%用于业务员提成,25%用于向被害人还本付息,其余款项中的一部分用于从化明珠工业园、山西太原哈伯中心、山西王府大厦、平安大厦等相关项目。

经司法会计鉴定,2003年2月至2008年4月期间,峻联公司采用上述方式向3355名群众吸收资金人民币超过4.8亿元,返还集资群众本金人民币约1.06亿元,集资群众向峻联公司借支款项人民币约183万元;峻联公司向集资群众分红人民币约4千万元;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峻联公司业务经理和业务员工资及提成人民币约6千万元;造成集资群众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约3.3亿元。被告人林卫波负责的业务一部向606位群众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约1.2亿元,尚有约8千万元未归还群众;被告人孙刚负责的业务二部向859名群众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约1.4亿元,尚有约9千多万元未归还群众;被告人彭云负责的业务三部向754名群众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约9.9千万元,尚有约6.6千万元未归还群众;被告人江浩凯个人向174名群众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约4亿元,尚有约2.8千万元未归还群众。已收回投资款的群众有473人,共计约4千万元,未全部收回投资款的群众有2882人,共计约4.4亿元。

定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9年12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峻联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张俊川,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张俊川有期徒刑15年;冯作记、林卫波、孙刚、彭云、江浩凯、肖志群等六名公司骨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峻联公司和其中6名被告不服上诉,随后本案经广东省高院裁决认定,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案件重审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新的判决。被告峻联公司和公司法人代表张俊川的罪名由“集资诈骗罪”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重审后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广州市峻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被告人张俊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冯作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林卫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孙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彭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江浩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肖志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资金链迟早要断裂

该案原定于今天上午8点50分进行重审宣判。记者从现场观察到,早在7点50分之前现场已有十几人在排队,至8点20分时,现场已经排起了一百多人的队伍。

广州中院刑二庭法官赵志春指出,从峻联公司的经营方式来看,实体经营基本上是亏损的,公司确定的还本付息回报率为吸存款项的25%,业务员的提成为吸存款项的25%,这表明,峻联公司将一半的吸存款项用于支付上述本息及提成,实际用来投入项目及业务发展的资金只能从剩余一半的吸存款项中支出,这种投资回报比例明显不符合经济规律,根本不可能支撑正常的商业运作,维持公司运作是靠不断吸收公众的存款,资金链断裂是迟早的事情。峻联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已构成犯罪,公、检、法机关必须及时依法对其处理,不然会有更多的群众会身陷其中,造成的损失也会更大。

【法官释疑】

问:为何不定张俊川等人集资诈骗罪?

赵志春(法学硕士、广州中院刑二庭法官):第一,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显示,峻联公司成立后,财务制度极不健全,没有完整和清晰地记录所集资金的用途和去向,而该公司用于承租写字楼、做广告及媒体宣传、建立分公司等经营活动的支出确实不小,但具体数额却无法查实。

第二,峻联公司确实有乱投资和投资不利的情况,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当中,并没有发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俊川有肆意挥霍集资款和携带集资款潜逃的情况。

第三,考虑到峻联公司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是其公司经营行为的组成部分,故返还群众的本金和利息应计入其经营资金,该公司将所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的比例超过了50%,不能说是明显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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