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江苏11月28日电(通讯员王威 李敏)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重视查办和预防企业改制等领域发生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职务犯罪案件,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11月25日,该院查办的睢宁县百货总公司原总经理卢山等6人利用企业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270余万元的特大共同贪污案件一审判决,法院以犯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山等人十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003年7月,被告人卢山在担任睢宁县百货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王大振、唐伯涵以及公司原业务股股长韩荣富、公司原财务股股长许爱军、县商业局财务股长郭超等人共谋,乘睢宁县百货总公司下属的第二商场改制之机,合伙出资成立“睢宁县百润百货有限公司”,在未进行资产评估,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并将原属于睢宁县百货总公司第二商场的土地、建筑工程等国有资产“自售自买”、低价转让给百润百货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卢山等人按股份实际占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70余万元。
经睢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以犯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山、王大振、唐伯涵有期徒刑13年、12年、11年,分别判处韩荣富、许爱军、郭超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六年六个月和五年。法院还同时判处没收卢山个人财产15万元,没收王大振、唐伯涵个人财产各10万元,没收韩荣富、许爱军个人财产5万元,没收郭超个人财产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