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25日讯(侯钢 记者 余娜)今日,长期在郫县某地称霸的“黑老大” 刘某,被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14名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四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自2007年刑满释放以来,先后纠集劳改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刘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潘某、张某等人为骨干成员,其他人员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该团伙在刘某的领导下,不仅收取保护费和放高利贷,还通过强入干股的手段插足郫县土建行业,形成恶劣影响。该团伙疯狂敛财达二百余万元,并将收益作为福利分派给组织成员,以及为组织成员提供住所、技能培训及受到法律处罚时的生活补助等,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2010年8月19日,因与被害人张若(化名)结怨,刘某纠集某团伙成员潘某等多人,持仿“六四”式手枪3支,长枪一支,在一宾馆对张若进行围堵,并开枪向张若头部射击,造成张若左侧颅中窝骨折,左眶外侧壁骨折,面颌部多处骨折损伤。
法院查明,自2008年以来,该团伙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骨干分子为首的犯罪团伙,内部层级分明管理规范、行动有序并相互配合,对外以团队形式彰显其存在,并以刘某作为组织的代表和标志,依仗暴力工具为后盾并以暴力为手段,称霸一方和为非作恶,并借机积累经济实力谋求继续发展,严重破坏了法律秩序下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其行为以对当地生活、经营的群众造成了强烈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性质。结合其团伙及其他成员的犯罪事实,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该团伙其他成员也依法受到严惩。
刘某等多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