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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商人被涉毒警察指证贩毒案重审改判死缓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2-04-07 20:27:11  来源:互联网

■ “辽宁冷国权贩毒案”追踪

本报讯 (记者陈宁一)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辽宁冷国权贩毒案”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冷国权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鲍忠武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李英全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李春吉走私、贩卖毒品罪,认定李有立功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判决书称,冷国权、李英全等人被刑讯逼供一事由检察机关作出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犯罪事实。被告冷国权、李英全、李春吉等人走私贩卖毒品罪行中,2008年7、8月间两次走私、贩卖冰毒各1000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他犯罪事实,有各被告供述相互印证,亦有相关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法院认为三名被告翻供没有依据,不予采纳。

冷国权辩护人许荣仍然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三人涉案毒品数量共2000多克,这样的毒品数量完全符合判死刑标准。为何判了个无期?”她说。

冷国权的哥哥冷国府向记者透露,几乎所有被告都将上诉。

■ 背景

二审被告翻供被退回重审

本报10月10日曾报道辽宁省东港市商人冷国权被涉毒警察鲍忠武指证贩毒案(详见本报2011年10月10日A20-A21《辽宁冷国权贩毒案疑云》报道)。冷国权一审被判处死刑,其认为不能以口供定罪,提起上诉。

2009年9月10日,冷国权走私、贩毒案一审开庭。庭上,冷国权和同伴李英全翻供,两人均说是被刑讯逼供。

冷国权的辩护人许荣认为,此案特殊性在于,一审在证据严重不足情况下定罪,没有查获毒品,而且毒品数量、去向均不清。用于定罪的只有同案犯口供,且供述互为矛盾,遂提起上诉。

省高院进行二审,庭上,又一名同案犯人李春吉翻供,称他因欠冷国权的钱,被冷殴打,所以心生报复,称其贩毒。

今年5月6日,省高院对此案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原判,退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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