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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一私立学校劝退14岁“问题学生”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2-04-07 20:28:15  来源:互联网

新疆网讯(记者丁璐 实习生梁霄 贾娟红)昨日,小凡的父亲再次来到乌鲁木齐文博实验学校“求情”,希望学校不要劝退调皮的小凡,让她继续上学。得到的答案依然是“不行”。小凡父亲认为,孩子违反校纪可以教育,但劝退的做法剥夺了孩子受教育权利。

17日,文博实验学校八年级学生小凡被学校劝退,因为她数次违反校规且在不告知班主任的情况下外出,经过学校德育处及老师商议决定,劝退小凡。从那天起,小凡再也没有到学校上课,一直待在家里。接连几天,小凡父亲多次来到学校“求情”,希望学校能再给一次机会,让小凡继续上学,得到的答案依然是“不行”。

据了解,小凡的父亲常年在外做生意,很少有时间照顾小凡,前不久小凡的母亲因乳腺癌去世,小凡只好寄宿在文博实验学校。

14岁的小凡说:“我是违反了校规,以后一定改;但不让我上学,我能去哪呢?”

“也怪我,对她的关心太少,不然她不会这么不争气。”小凡的父亲显得有些懊悔。

小凡的班主任王老师介绍,学校制定了“200分考核制度”,小凡在校期间表现一直不好,多次违反校规。“虽然每次发现问题都会及时批评教育,但收效甚微。”王老师说,也曾多次打电话给小凡的家长,希望他能配合学校教育好小凡。

小凡父亲质疑,学校劝退小凡,是否违反了《教育法》,称在九年义务教育内,学校不应该劝退学生。文博实验学校德育处赵主任说,文博学校属于民办学校,依照校情制定了校规,学生违反了校规就该按照条例执行,国家并未给民办学校拨款,所以学校没有必要按照《教育法》上的规定执行。

文博实验学校郭副校长称,每个学校都有相应的规矩,既然已经决定劝退学生,且已张贴布告,学校的决定就不能改变。如果家长还是不同意,学校可以考虑退还部分学费,家长最好能帮助小凡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改正。

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民说,每个孩子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也是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都必须遵循《九年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如果学校接收了学生在此就读,就有义务让学生读到毕业,中途不能采取劝退的方式停止学生在校学习,或是推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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