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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因“毒鸡翅”中毒导致脏器受损 店主被判三年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2-05-18 19:19:15  来源:互联网

晨报讯(记者何欣)自家副食店卖出的鸡翅,竟让三人吃完后出现中毒反应,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为此,店主王富贵(化名)倾家荡产赔偿了三位受害人共计19万元,得到其谅解。最终,王富贵被房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王富贵今年三十多岁,仅有初中文化,原本是一名普通的山东农民。2002年初,为了补贴家用,王富贵来到北京打工,用自己的全部积蓄在房山区某村开了一间副食品店。因为平时为人和善,所售商品价格公道,副食店的生意一直不错。2008年底,王富贵把老婆孩子从山东老家接到北京,一家人日子过得相当美满。

这平静的生活因为一袋鸡翅而发生改变。2010年11月,张富贵批发了一袋熟食鸡翅在店内销售。11月30日,一村民买了五个翅中回家,其3岁的孙子吃完后出现中毒反应。12月2日,另一村民买了12个翅中,其21岁的女儿和23岁的儿子吃完后也出现了中毒反应。因为短时间内都是在吃完鸡翅后出现的中毒反应,大家这时才把目光投向王富贵的副食店。

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富贵所销售的鸡翅中以及被害人处扣押的鸡翅中检出氟乙酸(盐)。此外,三名食客因中毒导致脏器受损,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已分别构成重伤、轻伤和轻微伤。王富贵也因此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此时王富贵才发现进的鸡翅外包装无任何标识,且供货人早已不知去向。

王富贵的家人得知此事,变卖了家中的财产,共计赔偿三位受害人19万元。因为态度诚恳,王富贵取得了被害者家属的谅解。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富贵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他人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判处王富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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