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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遂昌男子盗窃金器176件一审被判15年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2-05-20 15:53:51  来源:互联网

中广网丽水5月19日消息(记者张国亮通讯员张静)5月18日,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遂昌县人民法院对这一起曾经轰动遂昌县城的金店被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昌宝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昌宝因赌博欠债产生盗窃念头。经事先踩点查看,于2011年11月24日凌晨3时许,携带事先从建筑工地偷来的断线钳等作案工具,窜至遂昌县妙高镇北街8-12号“中国黄金”金店,采用爬墙、用断线钳剪断该金店二楼钢筋窗栅,进入店内,窃得一楼营业厅柜台中的手镯、项链、戒指等金银首饰共计176件,然后用该店内的一把铁钳撬开营业厅收银台抽屉,窃得现金人民币54000元。之后,陈昌宝将所窃金器全部装入塑料袋内藏匿在该县妙高镇下南门路168号对面的小溪涵洞内。次日下午19时许,陈昌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根据陈昌宝指认的藏匿地点,起获了全部金器176件。

经鉴定,上述金器共计价值人民币916769元。综上,陈昌宝窃得现金和金首饰共计人民币970769元。案发后,陈昌宝的妻子代为退赔受害人损失人民币2000元,公安机关从陈昌宝处追得赃款人民币261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昌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被告人陈昌宝有前科劣迹,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陈昌宝归案后主动认罪,带公安机关起获全部赃物并归还失主,其妻代为被告人作了一些赔偿,可予从轻处罚。

据了解,陈昌宝, 39岁,小学文化,遂昌本地人。曾以盗窃罪于1990年、1993年和1999年分别被遂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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