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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3-01-05 00:25:08  来源:互联网 访问:

  新华网北京1月4日电 (记者史竞男、邹伟) 记者4日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近日发布全面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一步补充 善了公安行政强制、证据收集、涉案财物、执法公开等制度。修订后的《规定》已于1日起实施。

  《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如,规定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原因、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

  《规定》明确了与刑事案件同样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标准。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必要时公安机关应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规定》强化了执法安全管理和涉案财物管理。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在公安机关装有监控设备的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查证期间应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推行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办案民警应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24小时内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

  《规定》大力推进了执法公开。如,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交报案人,写明查询和联系方式,以便报案人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原标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出台 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措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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