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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海户籍夫妇购买第2套房未获判决支持

当前位置: 首页>房产 >   发布时间:2012-05-18 22:21:53  来源:互联网

法制网讯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刘建为贯彻国务院做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抑制房价非理性上涨,近年来上海推出了多项调控政策。诸如上海所推出的各项调控政策,尤如划出了一条“红线”,任何人不可逾越。5月17日,上海静安法院对外来人员李华、陈毓夫妇诉陶川、任晴买卖房屋所引起的执行异议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对李华夫妇要求停止对上海 金园 [ 最新消息 价格 户型 点评 ]一路某号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李华夫妇要求任晴继续履行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给陈毓名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涉案房屋自2008年起登记在任晴名下,在房屋产权证上注明“自2006年5月26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而李华与任晴签订有《安置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一份,在该份协议上有双方的签名,落款处有“2009年6月13日”的字样。

2010年2月下旬,准备赴美国的任晴与陶川在静安法院调解离婚,任晴承诺一次性支付陶川财产补偿款30万元。后因任晴逾期未付,陶川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该涉案房屋于2011年7月11日被法院裁定拍卖,李华、陈毓夫妇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在2011年8月30日以书面裁定书,驳回了李华、陈毓夫妇执行异议申请,这引起了李华、陈毓夫妇的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10月20日,李华、陈毓夫妇诉称早在2009年6月13日,李华与任晴签订了《安置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一份,约定由任晴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李华,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0万元,之后李华支付了30万元购房款。任晴也在签署协议的两天后将房屋钥匙等交给了他们夫妇俩。2010年11月10日,双方在中介公司办理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因任晴称要出国,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但当李华夫妇提出由陈毓作为系争房屋买受人,任晴当场表示了同意,故中介公司将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岂料,此后任晴多次表示反悔,均遭到了李华、陈毓的拒绝,导致约定的交易过户不成。

之后,非上海户籍的李华、陈毓得知该房屋因他案而成为了法院执行标的,向静安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并撤回了在上海另外一家法院就房屋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除了坚持本案件的诉讼要求外,还提出要求任晴支付违约金12万元及在另外一家法院的诉讼费、保全费。李华夫妇向法院提交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合同尾部落款处,却没有任晴及陈毓的亲笔签名。

法庭上,任晴辩称与李华签订的《安置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已经解除,不可能再履行。而李华夫妇提及的2010年11月10日房屋买卖合同,根本未获得她的认可及签字,不存在履行及违约问题,请求驳回该诉求。

而陶川则辩称,自己对任晴享有合法债权,因任晴未支付相应钱款,才依照法律规定对任晴名下财产申请执行。系争房屋登记在任晴名下,属合法的执行标的,也表示不认同李华夫妇的诉求。

法院认为,上海市政府于2011年1月31日下发了《关于上海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第七条规定“……对在上海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上海户籍家庭、又有1套以上住宅的非上海户籍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上海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上海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海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本案中,李华夫妇所提交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 无双 [ 最新消息 价格 户型 点评 ]方的签字盖章,法院难以支持认定。现李华夫妇均系非上海市户籍,又已经在上海拥有了一套住宅,依照《意见》规定,已不能在上海再行购房,若违规购买的则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可见无论《安置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解除与否,系争房屋均因政策障碍,无法过户至陈毓名下。至于涉及李华夫妇在另外法院所引起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违约金损失,因与执行工作无涉,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案起诉,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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