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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告知不足成死者次要原因被判赔11万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2-04-06 23:47:28  来源:互联网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因用药时注意事项告知不足被判赔偿11万余元。

傅家姐弟俩起诉称,2007年10月20日,母亲张某因患骨髓纤维化疾病入住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输血治疗。住院第三天,医院肿瘤科医生就开出“醋酸泼尼松片”每次8片、一天16片的药量让张某服用。服药之前,医院并未告知张某及家属此药物属于激素类药物,大剂量长期服用存在极大的副作用。姐弟俩说,10月29日,母亲出院。出院当天,医生又为其开了一瓶醋酸泼尼松片,并告知出院后继续服用。11月14日当天,母亲张某突然瘫卧在床,发高烧,全身难受,呕吐不止,于15日凌晨4时被送入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治疗。最终,张某于2008年2月20日去世。

姐弟俩仔细阅读了药物说明书后,发现母亲的症状与药物说明书提示的不良反应完全一致。他们认为,母亲由于长时间大剂量使用激素类药物,产生了毒副作用,并最终死亡。姐弟俩认为,作为医疗机构,中西医结合医院未履行相应告知义务,未采取必要的辅助性和保护性治疗措施,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因此起诉索赔48万余元。

中西医结合医院称,医院在治疗张某的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根据张某的病情,她的感染情况是难以避免和难以治愈的,医院对其使用“醋酸泼尼松片”未违反诊疗常规,也没有超量使用。而且,在张某住院期间,她没有再发生感染,证明治疗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案审理期间,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中西医结合医院对张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对应用强的松(“醋酸泼尼松片”)的注意事项告知不足、缺失防止并发感染的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过错。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

法院根据司法鉴定书的结论,认定中西医结合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判决医院赔偿傅家姐弟俩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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