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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智障者入狱3年”续:改判吕天喜抢劫罪免于刑罚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2-04-07 18:51:27  来源:互联网 访问:

中新社洛阳2月16日电 (记者 李贵刚)备受关注的河南“吕天喜案”16日在河南省洛阳西工区法院开庭再审,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吕天喜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此前法院判吕天喜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的判决被撤销。

河南省嵩县大坪乡宋岭村的吕天喜,自幼精神失常,3年前突然失踪。而其家人却在2011年7月接到河南省三门峡监狱一个电话,称一个叫“田星”的犯人即将“刑满释放”。吕天喜舅舅程建忠随即赶往三门峡监狱,见到监狱方所说的“田星”正是吕天喜。此时吕天喜已在监狱服刑近3年。

智障者入狱3年一案被媒体披露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洛阳市政府、洛阳市政法委当即成立专门调查组。后调查认定,吕天喜确有犯罪事实,不存在“替人顶罪”的问题。同时,官方公布吕天喜的精神病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几经周折,此案于16日开庭再审。该法院再审审理查明,2008年8月22日下午4时许,原审被告人吕天喜在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人行道上,抢走宋清明(男,时年91岁)55元现金,并将宋推倒在地后逃离。后来,吕天喜被目击群众抓获。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法院另查明,原审根据法律规定表述的被告人自报姓名(田星)和出生地等身份情况有误。另经司法鉴定,吕天喜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最后,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吕天喜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吕天喜抢劫犯罪数额较小,并已当场退还被害人,暴力手段一般,未造成人身伤害结果。且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吕天喜犯罪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原审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原审被告人吕天喜的身份和刑事责任能力情况有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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