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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山首例套用军警车辆逃费案宣判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2-04-07 19:06:17  来源:互联网 访问:

正义网重庆2月3日电(记者沈义 通讯员邹继国 刘浩)家住重庆市万州区的陈某(注:真名陈代财),因套用伪造的假军用号牌进行非法营运,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巫山县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2012年1月4日,陈某被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目前,对陈某的刑事判决已生效。据悉,这是重庆宣判的首例套用假军牌逃费案。

2011年8月15日,陈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成k.74032的蓝色力桑较车从重庆主城区驶往巫山,刚出巫山高速路收费站时就被交巡警抓获,车上载有5名乘客。经重庆警备司令部鉴定,成k.74032号牌系伪造的军用车辆号牌。陈某对套用假军牌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供认不讳。

据陈某供述,他先后在成都等地打工,干过不少苦活。1997年起帮人开出租车,2008年自己开始跑“黑车”(非法营运)。跑“黑车”期间,先后四次被运管所、高速公路执法大队等执法部门处罚,累计罚款73000元。

面对执法部门的高压重罚,陈某苦思良策。2011年初,陈某从他人处拿到一幅成k.74032假军用号牌,便先后套用在一辆蓝色轿车和一辆白色越野车上,在重庆至巫山高速路段上进行非法营运。陈某认为,使用假军用号牌冒充军警车辆,不仅不会受到执法部门的查处,还可以免交通行费。为避免他人注意,陈某从不在闹市使用假号牌,总是载客后即将进入收费站时才套用假号牌。事实上,陈某使用假军用号牌8个月后才被执法部门发现。

高速公路通行记录显示,2011年1月30日至2011年8月15日,陈某套用假军用号牌非法营运,共53次出入重庆至巫山高速公路,骗免通行费13065元。

承办检察官介绍,该案审理中如何定性存在一些分歧。有观点认为,应该适用刑法第225条第一款,对陈某按非法经营罪处理。理由是,公路客运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行为。未经国家行政许可非法营运,本质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陈某套用伪造的军用号牌,系为非法经营创造条件,只能作为该种犯罪的手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陈某套用假军用号牌,冒充军车,主要目的是骗免公路通行费。应适用刑法第266条规定,按诈骗罪定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0日《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款对该种行为作了明确解释:使用伪造、变造、盗窃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规定定罪处罚。此案与河南时军锋逃费案属同类性质,对陈某按诈骗罪处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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