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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万宁3农民非法持枪强奸抢劫 一审获重刑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2-04-07 20:28:11  来源:互联网

南海网海口11月22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陈望 通讯员白玉琳)11月22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万宁市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黄达金、吴某锋、王某智等三被告人强奸、抢劫、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开庭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黄达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并处罚金5000元,以强奸罪、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锋、王某智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并各处罚金2000元。

黄达金、吴某锋、王某智均为万宁市农民。2011年6月7日凌晨,三人预谋抢劫摩托车,并到黄达金家取了一把短枪和一把水果刀,随后三人骑摩托车窜到万宁市后安镇水声三角路段伺机作案。当被害人林某载女伴蔡某某(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经过时,三人喝其停车,并开枪威胁。林某见状摆脱逃走,后座的蔡某某不慎摔下摩托,倒在路旁,被三人劫持抢劫。蔡某某当场被抢走一部三星手机,随后又被劫持至反方向万宁市大茂镇一草坡上。在搜身发现无钱财可得后,三人暴力威胁,以卑劣手段对蔡某某实施了轮奸。作案后,三人将被害人抛弃在现场逃离。三犯在作案两天后落入法网。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达金、吴某锋、王某智持枪劫持妇女,以卑劣手段强奸妇女,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在抢劫过程中开枪威胁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被告人黄达金还违反我国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是犯意提起者,在共同强奸、抢劫犯罪中系主犯,应予以严惩。海南一中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犯罪性质恶劣,手段卑劣,对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危害极大,经媒体披露后,人民群众反响强烈,要求严惩犯罪分子。海南一中院对此案十分重视,在侦查阶段即派出审判人员提前介入,要求刑一庭有关审判人员加快办案进程,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依法及时作出判决。案件开庭审理期间,该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亲临开庭地点,通过视频旁听案情,讨论案件,保障此案当庭作出判决,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子。

链接: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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