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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事故赔偿 生命莫用“奖励”手段

当前位置: 首页>要闻 >   发布时间:2012-04-27 23:00:33  来源:互联网

生命本来无法用赔偿额度来衡量,但在赔偿过程中,公众多少可以看到责任方是否有真心忏悔和诚意,铁路部门要想赢得公众的谅解和信任,必须重视赔偿的每一个细节。

昨日,据新华社报道,“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旅客赔偿金标准已确定。7月26日凌晨1点,“7·23”动车追尾事故鹿城区处置领导小组已与遇难者林焱家属签订共计五十万元的赔偿协议。

此次事故每位死亡旅客的赔偿金将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由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构成,总计人民币50万元。

有关部门从速开展事故赔偿工作,这是值得肯定的。但赔偿本身也是一种“善后”,不光是对死者和家属的赔偿,也是展现铁道部门歉意和改过诚意的必要举措。赔偿方案和具体的落实,要真正体现对生命的敬畏,经得住公众的审视。

但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无论是首个赔偿协议还是整体的赔付方案,都有值得商榷与改进的地方。

据中新网等媒体报道的另一个版本的赔偿方案内容显示,50万元赔偿金额里,“有关方面人士称,其中5万元是向短时间内接受谈判并签订协议的家属的奖励”;温州官方网站温州网的报道里也提到,“事发后在短时间接受谈判并签订协议的可视情况酌情予以数万元奖励”。

假如真的存在“奖励”这样的说法,无疑是非常不妥当的。有关方面有必要对此进行澄清,对赔偿标准做进一步的说明。

如果“奖励”并不存在,有关方面也应该警惕善后赔偿中的急躁心态。在事故原因还未查明的情况下,如果有些机构或工作人员急不可待地限期完成赔偿,甚至不惜使用“奖励”的形式,不但不能抚慰死难者亲属,反而类同“伤口上撒盐”,带来更加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外,有关方面仍然需要注意的是,赔偿程序还存在一些问题。从首个赔偿协议的报道来看,肇事方是铁路,但铁路方面却没有出面,与家属谈判的是温州鹿城区处置领导小组;从客运合同的角度来看,铁路方面是承运人,出了事故,理应由铁路方面向受难方道歉、做出民事赔偿。何谓“民事”?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彼此尊重、协商解决,而不是一方在不出面的前提下,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另一方头上。

此外,50万元的赔偿标准,也值得商榷。根据去年7月国务院下发的通知,今年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已经提高。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加上其他赔偿项目,事故中死亡职工的家属最高能获60万元补偿金。而参照去年以来的类似事故来看,伊春空难和上海大火事故对遇难者的赔偿标准都为96万元。

但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一般的赔偿标准为:人身伤亡、行李损失赔偿15.2万元,另有2万为强制保险赔偿。强制保险额2万元的上限,是1992年规定的,19年没有变过。要想改变铁路事故赔偿标准过低的状况,这些政策应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生命本来无法用赔偿额度来衡量,但在赔偿过程中,公众多少可以看到责任方是否有真心忏悔和诚意,铁路部门要想赢得公众的谅解和信任,必须重视赔偿的每一个细节。现在,善后刚刚开始,进一步完善赔偿方案还有空间,也还来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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